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市新发地福旺木材经销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北京市新发地福旺木材经销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北京市新发地福旺木材经销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市新发地福旺木材经销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