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代贵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5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XX、刘X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代贵,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刘X。
被执行人:刘X云。系刘X配偶。
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刘X、刘X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湘0822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X、刘X云应向申请执行人赵XX给付执行款54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17元。
本院于2021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X、刘X云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X、刘X云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7月2日、7月23日、8月20日、10月12日、10月22日五次查询被执行人刘X、刘X云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X、刘X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在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7月2日等本院多次通过网络对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刘X、刘X云名下没有任何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
4、2021年7月5日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X、刘X云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5、2021年10月18日、19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刘X、刘X云户籍和居住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刘X、刘X云辖区内无房产,对其他情况不清楚。
6、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桑植县人民医院收款票据、报告单,被执行人刘X及家人患病治疗,身体状况欠佳,偿还能力欠佳。
2021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X、刘X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书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X、刘X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刘X、刘X云的财产线索提供,也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54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17元。在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之前,被执行人已经偿还18000元,本次执行到位7000元,剩余29000元及利息(待算)、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1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X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赵XX,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