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代贵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向XX、XX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代贵,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XX公司。
负责人:任X,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X才。
被执行人:刘X。
被执行人:汤X全,又名汤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XX与被执行人XX公司、赵X才、刘X、汤X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X才、刘X、汤X全在本院主持下于2021年1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赵X才自愿于2021年11月26日前向向XX赔付30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赔付2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赔付50000元,剩余的于2023年11月30日前付清;向XX同意解除对赵X才账户的冻结措施和限高措施;赵X才自愿在还清之前不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措施。二、汤X全自愿于2022年1月10日前赔付向XX各项损失余款31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账到向XX中国建设银行6236××××2754的银行卡上;向XX同意解除对汤X全账户的冻结措施和限高措施。三、刘X自愿于2022年1月20日前赔付65000元,剩下的损失69152.07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完;向XX同意解除对刘X的限高措施;如没有按期支付到位,法院依法执行迟延履行利息;如果刘X如期支付到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刘X2022年1月20日前给申请执行人支付到位65000后,向XX同意解除对刘X微信和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四、若被执行人刘X没有按期付到位,刘X自愿接受法院处罚,法院可以刘X故意于申请执行人达成不能履行到位的执行和解协议拖延执行为由对刘X进行处罚,如刘X有能力履行而没有履行,法院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执行费8939.12元,应由电力公司承担3662.36元,赵X才承担2978.51元,刘X承担1834.31元,汤X全承担463.94元,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1月26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已达成须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