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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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内不得随意解任,能否对抗股东会无因解任?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6-06-17

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任期内不得随意解任的条款,无法对抗股东会法定无因解任权,该类章程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无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享有法定董事无因解任权,可通过有效决议随时解任董事,决议作出即发生解任效力,法律并未限定股东会解任需具备正当理由。股东会选任、解任董事属于股东法定权利,系公司法强制性规制范畴,公司章程不得自行增设限制条件变相剥夺。原《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亦明确,董事任期未满被股东会以合法决议解任的,其主张解任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与董事之间构成委托法律关系,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会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章程对解任事由的限制性约定不能排除法定权利的行使。需明确法律适用边界:股东会无因解任决议程序合法即属有效,但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董事有权向公司主张合理经济赔偿;公司若需平衡董事权益,不得通过章程限制解任权,仅可通过章程或聘任合同约定无因解任的补偿标准、违约责任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
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1 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