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仅明确规定董事适用股东会无因解任规则,未直接将监事纳入无因解任的法定范畴。但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条款,股东会依法享有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法定职权。遵循“谁选任、谁解任”的商事组织基本原则,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及股东会负责,其法律地位及任免逻辑与董事具有同质性。司法实践及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可,股东会可类推适用董事无因解任规则,对非职工监事行使无因解任权。股东会通过合法表决程序作出的解任决议即产生法律效力;但若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解任非职工监事,公司应参照董事补偿规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之不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属于职工自治范畴,股东会无权对其进行任免或无因解任。公司亦可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非职工监事解任的正当理由、表决比例等限制性条款,章程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性类推适用规则,对全体股东、公司及监事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江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