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江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8836955550

服务地区:郑州

咨询我
09:00-21:59

股东会能否无因解任非职工监事?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2026-06-17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仅明确规定董事适用股东会无因解任规则,未直接将监事纳入无因解任的法定范畴。但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条款,股东会依法享有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法定职权。遵循“谁选任、谁解任”的商事组织基本原则,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及股东会负责,其法律地位及任免逻辑与董事具有同质性。司法实践及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可,股东会可类推适用董事无因解任规则,对非职工监事行使无因解任权。股东会通过合法表决程序作出的解任决议即产生法律效力;但若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解任非职工监事,公司应参照董事补偿规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之不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属于职工自治范畴,股东会无权对其进行任免或无因解任。公司亦可通过公司章程另行约定非职工监事解任的正当理由、表决比例等限制性条款,章程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性类推适用规则,对全体股东、公司及监事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
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51 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