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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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怎么办?需要收集什么证据?---民间借贷成功案例

发布者:黄明松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3日 2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邱XX,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浙江XX执业律师。

被告:王XX,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吴XX,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邱XX与被告王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王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XX、吴XX立即偿还原告邱X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2%从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本金10万元,月利率1.5%从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2日,被告王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1.2%,原告当日通过原告丈夫陈XX银行转账给付被告王XX借款10万元。2019年5月22日,被告王XX因资金周转需要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1.5%,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王XX借款10万元。后被告已经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22日,本金及其他利息未支付。被告吴XX与被告王XX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补充:被告王XX借款时称用于家用,当时被告王XX确实有跟原告说的别对被告吴XX说,说被告吴XX会打她。被告吴XX是否知道这事,原告是不清楚。但按省高院的规定,20万元以内借款,应予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王XX辩称:借款是事实,分两次共借了20万元,其中10万元于2018年1月22日借,约定月利率1.2%,另10万元于2019年5月22日借,约定月利率1.5%。利息均还至2020年4月22日。借款时被告王XX跟原告说明借款用于借给朋友做生意用。被告吴XX不知道借款的事,没有跟他说。

被告吴XX辩称:被告吴XX不知道借款的事,当时也不在场,这20万元也没有用于家庭。当时被告吴XX都有存款的(被告家庭无需向他人借款),原告自己也说被告王XX让她说不要与被告吴XX说借款的事。被告吴XX不同意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被告王XX向原告借款再出借形成的债权是被告王XX个人的,但被告吴XX会协助被告王XX把那些款项要回来还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月22日,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收到邱XX借款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期2018年1月22日,月利息12‰,按月付息,借款人王XX,2018年1月22日”。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王XX汇款10万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王XX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收到邱XX借款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月利息1.5%,借款人王XX,身份证号码330321**********,2019年5月22日”。同日,原告指定其丈夫陈XX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王XX汇款10万元。

另查明,被告王XX与被告吴XX于1990年6月17日登记结婚。

本案起诉前,原告与被告吴XX进行微信聊天。聊天过程中,被告吴XX称自己对借款的事情不知情。原告称被告王XX称借款用于出借给别人,要求原告别跟被告吴XX说。

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王XX一致确认,利息支付至2020年4月22日。

本院认为,上述被告王XX出具的两份《借条》,结合原告、被告王XX的陈述,表明被告王XX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该债务被告王XX应当清偿。现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于本案中起诉被告王XX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王XX自认上述两笔借款利息支付至2020年4月22日,故利息应从2020年4月23日起支付。至于利息标准,原告诉请2018年的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标准为月利率1.2%即年利率14.4%,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2019年的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标准为月利率1.5%计算,该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本院调整为按202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时被告吴XX并未在场,且原告与被告吴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被告王XX借款用于出借他人,并曾要求原告对被告吴XX隐瞒借款事实,可见被告吴XX对本案借款不知情的可能性大。该种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吴X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应就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两被告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进行举证。现原告未就此进行举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相应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XX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4%;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从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明松(咨询请来电:13676720357),北京观韬中茂(温州)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中茂(温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