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谷祥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家界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B一初字第2011号 原告张家界XX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风湾居委会嘉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XX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XX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XX公司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XX公司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B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