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祥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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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居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谷祥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家界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B一初字第2011号 原告张家界XX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风湾居委会嘉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XX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XX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XX公司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XX公司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B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谷祥喜.免费咨询电话:13974450272。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谷祥喜律师为人诚信.认真风趣.严谨细致.擅长代理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张家界
  • 执业单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8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