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祥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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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张XX 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谷祥喜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635人看过 举报

2020-11-12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陈XX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亦未提出新的证据证明金豪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陈XX在上诉中提出金豪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其未在一审中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金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审理,陈XX应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谷祥喜.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谷祥喜律师为人诚信.认真风趣.严谨细致.擅长代理刑事案件的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张家界
  • 执业单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8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1430820********96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