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陈XX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亦未提出新的证据证明金豪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陈XX在上诉中提出金豪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其未在一审中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金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审理,陈XX应另寻途径解决。综上所述,陈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