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龚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被告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随后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认亲仪式,原告给被告4000元认亲礼钱、鸡蛋钱16800元,并定于2016年3月8日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前,原告给被告购买了18448元的四金首饰,还给了被告40000元现金作为彩礼礼金,双方如期举行了婚礼。婚礼举行后,被告便在娘家居住至今,经多方调解,至今仍不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拒不退还,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龚XX辨称:原告要求返还80000元没有依据。被告只对40000元彩礼礼金认可,购买金手镯、钻戒、金项链、耳环四金是事实,但是手镯和项链被偷了,而且有报警记录。另外,原被告一起生活近一年时间,被告也有付出和开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只支持部分返还。
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认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如期举行了婚礼。恋爱期间,原告向某某给被告龚XX给付了彩礼40000元,购买了金手镯一对、铂金戒指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被告龚XX亦添置了嫁妆。举行婚礼后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庭审过程中双方认可手镯和项链按8500元折价,嫁妆按6000元折价抵扣。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某某按照风俗习惯因订婚向被告龚XX给付了彩礼,购买了四金(手镯、钻戒、金项链、耳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被告龚XX对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接受的彩礼应当返还给原告向某某。对返还具体金额确定如下:返还彩礼礼金40000元;四金中的铂金戒指、黄金戒指及黄金耳环返还原物;手镯和项链双方均同意按8500元折价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对女方嫁妆按6000元抵扣,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向某某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向某某返还彩礼礼金40000元,金手镯、金项链按8500元折价返还,抵扣被告龚XX的嫁妆折价6000元,共计返还42500元;
二、被告龚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向某某返还铂金戒指一个(已当庭返还)、黄金戒指一个及黄金耳环一对;
三、驳回原告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原告向某某负担400元,被告龚XX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祥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