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艾X与被告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0日和2017年7月17日,被告因做旅游团款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叁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两份,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原告一直催收了被告很多次,被告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钟XX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条以及建设银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0日和2017年7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30000元,分别在借据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10日和2017年10月17日。上述借款30000元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账明细单证据等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借款逾期,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艾X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钟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