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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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与丧葬费可以兼得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05-28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苏某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苏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30日,苏某某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伤害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亡。在已生效的刑事案件中,判决加害苏某某的周某赔偿苏某等人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等总计44665.52元。后苏某某的直系亲属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25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苏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抢救费等共计86万余元。苏某等人与某建筑公司均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给付苏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2万余元,并驳回了苏某等人要求给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求,苏某等人与某建筑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我院审理后,对苏某等人要求给付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某建筑公司向苏某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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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劳动者工亡后,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得到了丧葬费,是否还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等规定,因第三者侵权的案件中,明确不能兼得的双重赔偿项目是医疗费用。本案,虽苏某某被杀身亡所涉刑事案件已经判决周某赔偿了丧葬费,但此丧葬费无论获得与否,均不应从某建筑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亦不属于重复主张,某建筑公司应予支付。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