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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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中约定“留才奖”,后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留才奖”应予支持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5-28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向王某发送《录用通知》,录用王某为公司研发副总经理,工作地点为重庆市,双方约定王某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每满一年将获得“留才奖”,并享受每年探亲补贴。2023年4月14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入职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3月1日,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向其发送《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辩称,王某不胜任工作,公司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王某入职时间不足一年,不应支付“留才奖”及探亲补贴。
【裁判结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未举证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录用通知》中载明自王某入职之日起工作每满一年将获得“留才奖”,且每年可享受探亲补贴,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不满一年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存在其他不应享有“留才奖”情形的,应当认定王某已满足“留才奖”发放的条件,该公司以其“留才奖”发放的限制性条件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重庆某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留才奖”及探亲补贴。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来渝就业高层次人才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引进的典型案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近年来,随着重庆“引才专列”“百万人才兴重庆”等人才引进战略的实施,部分在渝用人单位亦通过承诺给付“留才奖”、探亲补贴等方式招贤纳士,目的在于吸引外地高学历人才赴渝就业。本案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留才奖”的约定合法有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导致支付条件未成就的,应当视为“留才奖”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支付义务。该案依法保障了外地高层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该就业群体留渝开创事业更加安心、更有底气。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