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刘德政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
151541703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30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5-28

【案情摘要及裁判结果

查某于2023年8月18日在大连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任货车司机一职,负责葫芦岛市内某段货物的运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于2023年8月20日被拉入某快递公司工作群,查某通过微信告知公司王经理其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等信息,王经理在微信中明确查某的入职日期、电话号以及负责的运输区域等。之后,查某与此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到送货车辆的保养和货物运输细节等。2023年8月29日,查某驾驶该快递公司所有的厢式货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为确定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查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仲裁机构以及一审法院先后申请仲裁、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以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各项凭证予以参考,同时须以劳动者是否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接受单位的全面管理,双方关系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等特点,予以综合评判具体到本案,赵某等主张查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查某与负责招录其入职的标注为“某快递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约定了查某入职后的工资以及具体负责的工作范围,同时查某还被邀请加入了名为“葫芦岛某快递”“某快递(维修配件管理群)”等多个微信聊天群,查某在群内报告其驾驶车辆的轨迹、车况、车辆维修状况等,亦可证明其作为司机的运货行为受到大连某快递公司某营业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虽然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快递公司尚未与查某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查某的工作是该营业部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从人身依附性以及经济从属性方面综合考虑,认定查某与大连某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在用人单位刻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