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安自2024年2月18日入职邻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外宣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其中第三条特别约定“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甲方无需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包括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同日,张某安还向公司出具了《放弃购买社保五险承诺书》。入职后,医院为张某安发放了工作证、工作服,并通过微信群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包括要求下载考勤软件、水印相机打卡、汇报次日计划、统一安排外出宣传活动及参加团建等。张某安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及提成构成,按月发放。2024年9月24日,医院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张某安送达了《终止(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张某安认为双方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医院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工资等问题,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张某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各项赔偿。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本案中,张某安从事外宣工作并接受邻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指挥、管理、监督,按月领取报酬,张某安对于邻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而言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由此可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安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邻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提前通知张某安而将其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邻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应向张某安支付赔偿金。遂判决确认张某安与邻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至2024年9月期间劳动关系成立,邻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4.26元。宣判后,邻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在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企业普遍运用数字化工具实施严格管理,却试图以“合作协议”等名目规避用人单位责任。面对这种现象,本案确立了对“管理实质”的穿透式审查标准,明确只要用工管理在“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上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无论采取何种技术形式或合同名称,用人单位均须承担相应法定义务。同时,本案也回应了当下劳动关系认定的现实需求,为劳动者在新就业管理形态下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