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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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及程序约束的,构成违法解除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2026-05-28
【基本案情】

朱某合于2022年2月14日入职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焊接技师工作。2024年10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通知,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决定辞退朱某合。同年10月21日,公司向朱某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不服从管理”“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量”,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朱某合对该通知书不予认可并在其下方注明“单位系违法解除”。2024年10月28日,朱某合向邻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朱某合赔偿金31200元。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本案中,公司以朱某合存在“两年内迟到103次”“不服从安排”等为由解除合同,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规章制度缺失,公司自认无具体上下班规章制度,亦未对迟到早退的处理标准作出细化规定;二是事实依据不足,考勤记录未经朱某合签字确认,公司未能证明迟到行为对工作造成实质影响;三是程序缺失,公司未对朱某合进行任何教育、约谈、通报或处罚,直接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合同,对劳动者有失公平。遂判决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朱某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31200元。宣判后,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标准:其一,规章制度应合法、合理、明确。用人单位应制定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公示告知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迟到、早退、不服从管理等行为,应明确界定违纪情形及处理层级;其二,解除行为应有事实依据和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应通过考勤记录、教育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固定证据,慎用劳动合同解除权,给予劳动者改正机会。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管理中最严厉的处罚措施,用人单位的行为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程序完备的基础上。缺乏制度依据和程序约束的单方解除行为,将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