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4月,王某在Y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通过平台接单,Y公司对王某排班出勤进行管理,并依据送货单数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024年8月,王某因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45天。王某要求确认与Y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公司每日组织晨会、制定工作规则、奖惩办法等,王某需遵守固定上下班时间。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王某与Y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首先,王某从事的外卖配送系Y公司主营业务,且需服从外卖平台派单规则,劳动内容与Y公司业务直接关联;其次,Y公司通过晨会点名、违规罚款、固定上下班时间等行为,对王某实施了日常用工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核心特征;最后,Y公司称其根据平台提供的骑手送单数量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Y公司掌握劳动者王某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又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
【典型意义】
当前,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体现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统一适用司法裁判标准。准确认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平衡平台发展与劳动者权益的关键,能够破除企业以合作、外包规避用工责任的乱象,能够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保、工伤、劳动报酬等法定保障,同时,能助于稳定就业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合法合规、健康可持续发展。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