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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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仲裁精准裁决保障劳动者权益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5-14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吴某入职A公司,担任催收员。在职期间,A公司(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B公司均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交替发放工资、申报个税及缴纳社保。2026年1月末,B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涉及劳动关系主体确认、违法解除、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问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金额超过9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两家公司同时或交替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管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主体。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A公司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相同,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通过钉钉APP对劳动者进行日常考勤、请假审批等实质性管理,其自认根据“业务需要”决定员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仲裁委认定A公司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主体,支持了吴某关于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和其他部分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展示了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模式下,劳动争议处理的复杂性。仲裁裁决准确把握了“管理和控制”这一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明确指出由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行使用人主体职责的关联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有效防止了关联公司通过交替签订合同、交叉发薪和缴纳社保等方式规避法定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法作出非终局裁决,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为后续可能进入的诉讼程序提供了清晰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