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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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手续,如未走加班审批但实际存在加班事实的,用人单位不能拒绝支付加班费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5-14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孙某等6人主张要求某咨询公司给付加班费,该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手续,现劳动者未经加班审批不属于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用。通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事实,不能因没有经过审批,就否认加班事实。后二审法院多次与各方开展调解工作,该公司同意支付加班费。最终二审案件、一审案件及仲裁案件共6件,均调解结案,公司如期向孙某等完成了给付义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某咨询公司通过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审批流程作为加班费支付条件,而实际履行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加班却并不履行审批手续,以此拒绝支付加班费属于隐蔽式欠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加班证据,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费数额。


【典型意义】


加班审批制是不少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目的是避免员工因效率低或自主延长工时而产生不必要的加班费。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没审批,加班就不存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应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确实发生。本案通过调解促成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义务,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报酬权,亦警示企业不得滥用内部管理规则架空法定责任,对规范加班管理、防范隐性欠薪具有示范作用。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