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孙某等6人主张要求某咨询公司给付加班费,该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手续,现劳动者未经加班审批不属于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用。通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事实,不能因没有经过审批,就否认加班事实。后二审法院多次与各方开展调解工作,该公司同意支付加班费。最终二审案件、一审案件及仲裁案件共6件,均调解结案,公司如期向孙某等完成了给付义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某咨询公司通过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审批流程作为加班费支付条件,而实际履行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加班却并不履行审批手续,以此拒绝支付加班费属于隐蔽式欠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加班证据,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费数额。
【典型意义】
加班审批制是不少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目的是避免员工因效率低或自主延长工时而产生不必要的加班费。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没审批,加班就不存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应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则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确实发生。本案通过调解促成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义务,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报酬权,亦警示企业不得滥用内部管理规则架空法定责任,对规范加班管理、防范隐性欠薪具有示范作用。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