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徐某连续休病假5个月。2021年1月26日,徐某又向公司提交一份诊断证明,继续请病假1个月,诊断证明显示:建议休息、清淡饮食、不适随诊。因徐某提供的诊断证明未写明休息时长,公司告知徐某病假不予审批,要求其重新提交诊断证明,并多次催促其返岗。徐某未重新提交诊断证明,亦未及时返岗,并回复公司“暂时因身体原因无法返岗,如果不批,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3月1日,公司以徐某多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向公司提供的诊断证明仅载明“建议休息”,未写明其病休时间,对此公司要求徐某重新开具载有病休时长的诊断证明,结合其病情以及以往请病假所依据的诊断证明,该要求并无不当,徐某拒绝补开诊断证明无正当理由。在公司两次催促徐某返岗的情况下,徐某亦未按照公司的要求予以返岗,应视为旷工。故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如因病不能提供劳动,应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如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请假手续,或提供的请假手续存在瑕疵,应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予以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说明。如劳动者拒绝补正或未给出合理解释,亦不到岗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