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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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用人单位有相关规定外,劳动者未休福利年休假的,不享有未休年休假工资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6-05-11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除每年应享有的法定年休假外,另享有一定天数的福利年休假,并明确未休完的福利年休假,不能折现。劳动者张某某主张,其未休的法定年休假及福利年休假均应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则主张未休的福利年休假不能折现。双方对未休年休假工资事宜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包括福利年休假和法定年休假两部分。对于法定标准以上的权利义务,需按照双方约定内容确定。张某某未举证证明对未休福利年休假按照法定年休假标准给予补偿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故对张某某主张福利年休假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是在考虑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对职工作出的法定补偿;而福利年休假系用人单位按照经营情况、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因素自主给予的特殊福利,其性质不同于法定带薪年休假。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或补偿标准进行约定或规定外,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福利年休假工资补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