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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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正当理由提起合理事假申请,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5-09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刘某2021年12月8日至10日申请事假,休假申请表载明请假事由为“爷爷过世,回家奔丧”,该申请表中有行政管理部人事签字。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未经部门主管审批即休假、不能胜任现在岗位工作要求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后刘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以正当理由申请事假,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不予批准。刘某申请事假事由符合人之常情,且已获人事部门审批,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未能证明不批准该事假的正当性,其他解除理由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公司以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合法合理,尊重公序良俗。履行审批手续时,应结合具体情境,考量请假事由的正当性、紧迫性及合理性,对劳动者的事假请求不应过于严苛。特别是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申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用人单位应予以理解和尊重。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