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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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到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05-09

案情简介:

何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22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2023年7月5日,该公司发送《劳动合同期满通知》,告知何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2023年8月9日,何某告知公司其已于2023年4月怀孕,并提交诊断证明等材料。公司收到诊断证明等材料后仍向何某发送了离职交接单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何某主张公司在其孕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诉请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处于怀孕状态,并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法延续。公司直接要求何某办理工作交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应向何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应关注“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