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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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应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假性质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6-05-11

案情简介:

某公司于2023年春节放假期间,在法定假期基础上,额外放假至正月十一日,并足额向员工发放放假期间工资。后劳动者李某与某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对未休年休假天数存在争议。某公司主张公司春节假期安排的放假天数多于法定节假日,且公司均足额向李某发放工资,故春节期间公司安排多休的天数应作为已休的年休假进行扣除。李某主张春节放假期间多休假期并未告知为年休假,故上述天数不应作为年休假抵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主张春节期间多于法定假期的天数应作为年休假予以扣除,但其出具的放假微信群截图仅显示安排劳动者春节放假,未能体现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故在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时,不应将春节期间多休假期天数作为年休假扣除,某公司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考虑春节团聚需要,出于人文关怀,在法定假期的基础上安排劳动者额外放假,应值得肯定。但用人单位以春节假期形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应通过放假通知、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并正常支付该期间工资,避免因放假性质不明产生争议。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劳动者以年休假延长放假天数的,不宜抵扣劳动者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