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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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病假”属于不诚信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次举报
2026-01-30

(一)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3年8月入职银某广告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2023年12月起,周某多次以“腰椎间盘突出,无法下床,需长期休养”为由向银某广告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多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初期,银某广告公司批准了周某的病假申请,但后续发现周某的病情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周某经医院诊断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但其却坚称疼痛难忍,无法下床活动。在公司提出为其提供合适工作条件等保障措施后,周某仍未返岗。2024年4月,银某广告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周某申请病假的行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程序后,银某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周某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周某在病假期间有多次去杭州、溧阳等地出行记录。周某自认,其病假期间曾跨省去看演唱会等,且未如实告知公司。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作为劳动者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周某虽提交了医院病休证明,但其跨省出行记录与“无法下床”的病情描述严重矛盾,证明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需长期停止工作的程度,且周某在公司询问病休情况时未如实告知,存在弄虚作假。周某在银某广告公司提供多项保障措施要求其返岗时拒不配合,构成旷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银某广告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银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法律赋予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地履行劳动合同。现实中,个别劳动者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症或延长治疗周期等手段不当占用病假权益,俗称“泡病假”,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增加用工成本,还损害了对真正需要病假休养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破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者多次夸大自身病情、隐瞒出行事实,违法违规获取病假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对滥用病假权这一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裁判有力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规管理、劳动者诚信履职,推动构建公平、稳定、和谐的用工秩序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