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5年11月1日,李某寿入职华某荣公司任灌装员。
2009年1月1日,华某荣公司制定了《危化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其中第1条规定“灌装员实行24小时轮班制,不准脱岗,有事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做好调班计划。”,《劳动纪律》第2条“……按时下班,不到下班时间不准出厂门。”第3条“有事外出,应经部门领导做好调班计划,病假应出示医院证明。”第8条规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上班时间不脱岗,不离岗,不蹿岗,不睡岗与生产无关的事。”
2017年12月14日7:30时至15日7:30时,为李某寿的当班时间。当日17时许,李某寿回家吃饭,晚饭后回公司上班,17:50时许,范某亮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李某寿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寿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寿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