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经工作单位批准,驾驶工作单位的车辆外出维修,途中绕路去接朋友,双方在车内交谈甚欢。后刘某驾车不慎将路人撞伤,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伤者损失100万元,保险公司支付商业险及交强险40万元,余下60万元,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和刘某共同赔偿。
检察官释法:
对于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被侵权人只可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不得向直接致损的单位工作人员求偿。用人单位在向被侵权人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公车接友案中,工作人员刘某违反单位用车规定,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接送朋友,并在驾驶中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刘某对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向被侵权人赔偿后,可以向导致损害发生的工作人员刘某追偿。
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检察官提示:
1. 用人单位并非对单位工作人员的一切工作行为“买单”,对于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在赔偿被侵权人后,可以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2. 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谨慎行使工作职权,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恪尽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有过错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