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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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的界定及常见法律风险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现代商业经济中常见的治理方式,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从立法角度,子公司作为一种立体的运营架构,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考量,法律并没有对子公司作出明确界定,子公司的法律概念是比较模糊的,通常人们依据学术和习惯对子公司进行定义。

一、母子公司的界定

母公司,是指存在控制协议或股权占有的条件下,能够掌控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存在控制协议或股权占有的条件下,受其他公司掌控的公司。

从长期商业实践角度看,母公司通常能够参与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且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控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能有效的对子公司进行远程管理。

二、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存在缺陷

一方面,母公司子公司都为独立的法人,这同时也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最大区别。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这就使得子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越过子公司,去向母公司索取。

另一方面,子公司具有特殊性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业务上通常具有关联性,子公司实际上需要服从母公司的指挥。子公司的经营决策通常无法自己做出,对于财务、人员也需要受到母公司的监管。所以,虽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却存在着较大缺陷。

母子公司之间极易通过非市场化的交易,彼此之间实现一种利益转移。这种内部转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子公司或者母公司某一方的债权人利益无法达到合法化,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

三、母子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