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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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待遇: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人员病故、意外死亡等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一)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三种特别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


从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一次性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另外,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两种特别规定


(一)遗属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待遇仍然按照原规定程序和标准申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继续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合规部负责人,入选山东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2024年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专家名单。刘德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