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一)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
从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一次性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标准(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另外,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因犯罪行为导致死亡以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遗属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