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期间张某先后负责两个项目的招商业务,在第二个项目招商时,由于张某工作失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最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50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业务提成及绩效管理方案》规定:“奖励分配比例:风险质保金为每单业务预留的业务风险保证金,在年终统一申报兑现,若招商项目人员离职,业绩奖励归入商业管理事业部团队基金。”招商人员业务提成分配明细显示,张某第一个项目的风险质保金为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风险质保金属于业务提成,被告主张依据其内部规定离职不再予以发放,该规定限制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能直接据此作为不支付风险质保金的处理依据。
张某主张的风险质保金系针对第一个项目,而张某系因第二个项目工作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故公司以张某离职作为不再发放第一个项目风险质保金的理由并不充分。
最终法院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风险质保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尽了劳动义务,就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约定限制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亦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故该项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业务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