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劳动者A主张其于2024年10月入职济南某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但实际与山东某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6000元。工作期间,劳动者A同时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2024年12月,B公司以其“未达业绩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A遂申请仲裁,要求:
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等8项请求,总额约4.2万元。
争议焦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下,A公司是否需承担劳动关系责任?
二、创新代理策略
作为A公司代理人,借鉴深圳翻译公司案“三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从合同独立性与用工主体分离切入,构建抗辩体系:
(一)紧扣合同相对性,否定劳动关系转移
援引《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劳动者A仅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强调A公司虽参与业务协同,但无用工合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确立要件。
(二)破解混同用工认定,切割管理权归属
人身从属性切割:
提交B公司考勤记录、业绩考核表,证明劳动者A仅接受胤运来直接管理;
论证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临时性工作指示属业务协作,非劳动管理行为。
经济从属性否定:
工资由B公司发放,社保由其缴纳;
A公司未支付任何劳动对价,不构成经济依附。
(三)司法规则精准适用
引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主张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用工管理+报酬支付” 双要件,A公司均不符合;
援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强调关联公司人员调配不等同于劳动关系混同。
三、仲裁结果与专业反思
通过精准抗辩策略,为企业直接减损17,769元,阻断潜在连带责任风险: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定两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支持劳动者A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4.10-2024.12);
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元、欠薪10331.68元;
驳回其他请求(加班费、代通知金等)。
案件启示:
混同用工风险防控:
关联公司间需明确用工主体界限,避免交叉管理、共用考勤等易被认定为混同的行为;
建议通过《岗位借调协议》等文件厘清权责,保留独立性证据。
解除合同合规要点:
业绩不达标解除须以明确考核制度+书面证明为前提,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因B公司未举证业绩标准,导致赔偿金败诉。
企业合规价值:
“关联公司协同经营≠劳动责任共担。企业需通过制度化隔离,防范用工责任穿透风险。”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