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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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责任切割与劳动关系认定争议——济南某有限公司与劳动者A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者:刘德政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1586人看过 举报

2025-08-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劳动者A主张其于202410月入职济南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但实际与山东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6000元。工作期间,劳动者A同时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202412月,B公司以其“未达业绩要求”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A遂申请仲裁,要求:

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等8项请求,总额约4.2万元。

争议焦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下,A公司是否需承担劳动关系责任?

二、创新代理策略

作为A公司代理人,借鉴深圳翻译公司案“三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从合同独立性与用工主体分离切入,构建抗辩体系:

(一)紧扣合同相对性,否定劳动关系转移

援引《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劳动者A仅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强调A公司虽参与业务协同,但无用工合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确立要件。

(二)破解混同用工认定,切割管理权归属

人身从属性切割:

提交B公司考勤记录、业绩考核表,证明劳动者A仅接受胤运来直接管理;

论证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临时性工作指示属业务协作,非劳动管理行为。

经济从属性否定:

工资由B公司发放,社保由其缴纳;

A公司未支付任何劳动对价,不构成经济依附。

(三)司法规则精准适用

引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主张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用工管理+报酬支付” 双要件,A公司均不符合;

援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强调关联公司人员调配不等同于劳动关系混同。

三、仲裁结果与专业反思

通过精准抗辩策略,为企业直接减损17,769元,阻断潜在连带责任风险: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定两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支持劳动者A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4.10-2024.12);

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元、欠薪10331.68元;

驳回其他请求(加班费、代通知金等)。

案件启示:

混同用工风险防控:

关联公司间需明确用工主体界限,避免交叉管理、共用考勤等易被认定为混同的行为;

建议通过《岗位借调协议》等文件厘清权责,保留独立性证据。

解除合同合规要点:

业绩不达标解除须以明确考核制度+书面证明为前提,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因B公司未举证业绩标准,导致赔偿金败诉。

企业合规价值:

“关联公司协同经营≠劳动责任共担。企业需通过制度化隔离,防范用工责任穿透风险。”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