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深圳某某翻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与赵某签订《山东省某某医院质子回旋加速器安装口译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赵某为深圳公司客户提供现场翻译服务,服务期限6个月,服务费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300元/天,含餐补)。协议明确双方为服务承包关系,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理解为劳动关系”。
2021年8月9日,赵某在上班途中摔伤,要求深圳公司认定工伤并赔偿。深圳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赵某遂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深圳公司不服,委托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刘德政律师代理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赵某与深圳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创新性及达成的结果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深圳公司的代理人,围绕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从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合意表达三方面切入,创新性开展代理工作:
(一)以合同约定为核心,明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1.代理律师重点援引《委托服务协议》条款,强调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发包方与承包商关系”,排除劳动关系。
2.结合赵某与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收费”协商过程),证明双方自始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服务费性质与劳动报酬存在本质区别。
(二)通过实际履行情况,否定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1.人身从属性:赵某无需遵守深圳公司规章制度,请假无需审批,工作时间、地点由客户安排,独立性显著。代理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深圳公司仅依据考勤结算服务费,未实施劳动管理。
2.经济从属性:赵某报酬按日结算,无固定工资、社保等劳动福利;其可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翻译服务,经济上不依赖深圳公司。
(三)巧用司法裁判标准,精准反驳劳动关系要件。
代理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最高人法院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解释,系统论证:
1.赵某不受深圳公司用工管理,缺乏人格从属性;
2.服务费与劳动报酬性质不同,缺乏经济从属性;
3.双方合意明确排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济南中院二审均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意义及影响
本案系服务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界限争议的典型范例,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明确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的双重审查标准:法院强调,劳动关系认定需综合书面协议与实际履行情况,不能仅以“考勤”“服务地点固定”等表象推定劳动关系。
2.防范“劳动关系泛化”风险:通过厘清服务承包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为企业灵活用工提供合规指引,避免因法律关系混淆导致的用工成本增加。
3.创新证据运用模式:代理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考勤结算单等证据,精准还原双方履约真实状态,为同类案件证据组织提供范本。
本案判决后被槐荫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对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经营自主权具有示范意义。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