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关系的建立形式多种多样,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的签有书面合同,有的仅是口头约定;有的合同内容详尽、面面俱到,有的合同措词含糊、存在歧义;有的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的收益与公司经营相关,有的合同则承诺给予固定回报。一旦发生纠纷,首先要解决的是有无隐名出资关系。
典型情形是,甲为公司股东,有证据显示出资款来源于乙,公司经营红火时,乙以实际出资为由主张股东资格,甲则抗辩双方仅系借款关系,甲只需还本付息,公司盈利与乙无关;相反,公司债务缠身时,乙以出借人身份要求甲还本付息,甲则抗辩双方约定款项为投资款,乙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我们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隐名出资事实应由主张存在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司法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并未规定构建隐名出资关系必须有书面合同,故对于是否存在隐名出资事实的判断要素不应局限于代持股协议等书面合同;二是,签有代持股协议并不等同于双方之间必然建立了隐名出资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隐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根据约定内容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