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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超华与A、农小说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常延沛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XX中法立民终字第1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身份证住址广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A,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原审第三人:农小说,住广西德保县, 上诉人广州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XX越法民三初字第17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3月30日签订的《管理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有书面协议约定选择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约定管辖无效,因本案诉争的不动产在广州市越秀区XX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B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华

常延沛律师,广东泰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70后。多年深耕民商事诉讼与刑辩,多领域制胜重大疑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泰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