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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与E、F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常延沛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XX越法民三初字第2789号 原告A,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A(BAIYONGCHUN),美国籍人,现住美国, 原告A(BAIYONGLING),美国籍人,现住美国, 原告A(BAIZHIGANG),美国籍人,现住美国,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现住广州,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A,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B,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C、D诉被告E、F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共同诉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越秀XX房是原告A与丈夫B(已故)的夫妻共有财产,2011年9月14日两被告与原告A及其丈夫B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以650700元购买上述房屋,且约定两被告需在2011年9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650700元购买房款,合同签署当日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房屋已过户至两被告名下,但两被告却一直拒付650700元购房款,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柏某于2013年7月12日因病去世,其生前曾立下遗嘱,上述房屋属其应占的产权全部由其妻子A和子女B、C、D四人共同继承,现两被告拒付650700元购房款至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已严重损害了原告A与B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上述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与遗嘱继承人,有权要求解除2011年9月14日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两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A、B与两被告于2011年9月14日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两被告即向原告归还并搬离涉案房屋,且在《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可单方前往房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办理过户转名手续;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50700元(以未付房款650700元为本金,每日按0.05%计算,从2011年9月14日起计至2013年10月29日止,以本金为限),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A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其与A及原告B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该条款明确约定了原告A与两被告因《存量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协议条款合法有效,本案的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故上述仲裁协议条款排斥了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的管辖,因此,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B、C、D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A及被告B、C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原告A、B、C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D
常延沛律师,广东泰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70后。多年深耕民商事诉讼与刑辩,多领域制胜重大疑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泰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