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湘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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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齐XX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湘宁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振兴XX。
法定代表人:万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XX,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上诉人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齐XX起诉或者发回重审;齐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XX公司铺设管道的前提是已经依法取得永久性征地,管道铺设的合法性不容置疑,齐XX已经得到管道中线左右各15米临时占地补偿及青苗补偿,齐XX均收到2012年至2018年的各项补偿,所以,XX公司不存在违法的侵权行为。齐XX多方寻找没有证据,齐XX不断主张权利,并未向XX公司提出,齐XX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与齐XX相邻耕地的其他村民在铺设管道期间一直耕种土地,其他村民可以耕种,齐XX同样可以。一审法院认定铺设管道行为影响耕种是错误的,齐XX主观放任土地变成荒地,客观上未耕种,不存在受损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当地经济作物毛XX每亩6000元左右没有证据支持。判决XX公司承担50%责任没有任何证据。齐XX主张6年未耕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主张的损失与铺设管道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XX公司铺设管道行为是合法的,更是符合双方约定的,且已经依法进行了补偿,不存在过错,相反是齐XX存在过错,在可以耕种土地的情况下,消极放任,导致土地搁置,存在过错。齐XX6年未耕种的放任行为是对国家土地资源浪费,应被依法收回土地。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判决本案是错误的。
齐XX辩称,齐XX出示的证明、照片、谈话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可以证明XX公司在铺设管道过程中导致齐XX进行经济作物农田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且在庭审中XX公司认可该事实。因此,XX公司侵权行为客观存在。铺设管道直至2018年才结束,侵权行为一直持续,持续性侵权行为应在实际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且齐XX持续向XX公司交涉并向多部门信访,因此,齐XX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铺设管道在齐XX承包的土地中间通过,地的另一端是高出地面2米左右的排水沟,没有路,车辆不能通行,地的中间是XX公司挖的深沟和铁管子,农机具更过不去,地的左右两面是葡萄架,这样的地理环境,怎能说没有因果关系。XX公司所说的6年来未耕种的放任行为是对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应依法收回土地,土地不能耕种,是铺设管道占地所致,不是齐XX弃耕。齐XX只得到管道左右各7米的补偿,没有得到其他面积的补偿。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齐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8.64万元。XX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XX公司所承建的辽河天然气管道工程于2012年开始施工,途经
孤家子自然屯。部分铺设管路占用齐XX承包的南地承包地。在铺设管路过程中导致齐XX进行经济作物农田生产受到严重影响,时间持续至2018年秋季,受影响农田面积为1.8亩,齐XX就此六年未耕种。齐XX因此事与XX公司交涉并向多部门信访未果而来院起诉。另查明,当地经济作物年毛XX为每亩6,000.00元左右。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铺设天然气管道造成齐XX生产经营困难是事实。齐XX为此事多方寻找,XX公司长达六年就此事未予解决,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现场勘查的情况看,XX公司所造成的齐XX生产困难并不足以导致齐XX彻底无法进行农作物生产。六年未种地也与齐XX主观上没有想办法克服困难有关,因此齐XX就未种地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以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合适。根据当地的
经济作物年收入水平,酌定以每亩地纯收入3,000.00元为适当。据此齐XX诉争地块六年损失数额为人民币32400.00元(1.8亩×3,000.00元/亩×6年),XX公司应赔偿齐XX经济损失人民币16200.00元(32400.00元×50%)。六年间齐XX不间断的主张自己的权利,XX公司辩称齐XX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齐XX经济损失人民币16200.00元。案件受理费1960.00元,由中国XX公司承担367.50元,齐XX自行承担1592.50元。
本院二审期间,XX公司提供临时占用土地协议书、XX地图及谈话笔录,证明其占地铺设管道是合法行为,提供XX地图及谈话笔录,证明与齐XX在同一地段的其他村民已经进行耕种,齐XX没有耕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与铺设管道行为无关,齐XX诉请已过诉讼时效。齐XX质证意见,其土地所在位置与其他人所在位置不同,其他人能耕种并不代表齐XX就能耕种。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XX公司在临时征用的土地上铺设管道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XX公司按照规定给付了齐XX临时占地及青苗补偿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XX公司铺设管道行为是否对齐XX的农田生产作业造成影响是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天然气管道工程的施工需要及特点,须先在征用的土地上进行挖沟,后铺设输气管道,虽然双方对沟的深度和宽度说法不一,但XX公司认可搭个板可以到沟的另一端,说明该沟影响人在土地上正常通行,现代农业生产作业需要借助农机具进行耕种,这种情况下,农机具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势必会影响齐XX正常耕种。另外,根据齐XX承包地所处位置及周边农作物种植情况,齐XX通过其他途径完成农业种植的困难也较大,故XX公司铺设管道行为属实对齐XX生产作业造成影响,理应赔偿齐XX生产经营损失。一审法院考虑到齐XX没有克服困难恢复生产,客观上存在弃耕行为,故判决齐XX也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齐XX主张权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二。XX公司管道铺设工程施工长达六年之久,不管何种原因,侵权行为一直处于存续状态,且齐XX多年来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故齐XX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齐XX种植农作物的种类,结合当地经济作物收入水平,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数额较合理,本院不予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0元,由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湘宁律师,2009年执业至今,现任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拥有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大连理工大学金融信息管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盘锦
  • 执业单位: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11120********4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