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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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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运用

作者:韩洪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8次举报


民法典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的运用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中关于公平原则的基本规定,它不仅明确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明确了法律对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民事主体间通过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不应违背公平原则。

法释【20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解释》的规定表明,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争议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判法官才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关于公平等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裁判法官虽然应当依法优先援引合同的约定、具体的法律规范、习惯裁判合同争议,在合同、法律和其他法律有具体约定和规定时,不能以公平原则代替。但是,在合同条款、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裁判法官会秉持公平原则解释和适用,尤其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裁判法官会秉持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保障司法公正,弘扬社会正义。

有些情形下,即便合同对争议问题有明确约定,裁判法官也会依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合同法律关系,从结果上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进行考量和评价,如果合同交易的结果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极大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裁判法官会依法作出适当的调整,以便裁判结果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由于《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过于抽象,“弹性”过强,不但给裁判法官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而且给争议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充分维护权益的辩论空间。

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作为一方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运用公平原则时,要以追求合同权利义务平衡、争议处理结果实质公平为目的,对当争议的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不仅要从己方当事人利益出发,而且要从同样情形下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角度,对其价值要求和合理结果,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进行考量和评价,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合情合理、公平合法的解决争议问题的观点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除了少部分具体法律规范直接明文规定了公平原则外,大部分具体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平原则,甚至有的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发生歧义,这时当事人或代理人要更要结合法理、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进行释法说理,增强法官依据公平公正则解决争议问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撤销、格式合同条款、情势变更等条款,均属于具体规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且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可以直接援引适用。对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基本规定。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相关司法政策中均明确规定了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等类案,在裁判争议案件中的参照、参考作用。作为一方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中,可以可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找出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公平用则的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提交法官,佐证己方的诉辩理由。

例如:面对因对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时,购房者是否应依约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争议时,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就是最好的类案,作为购房者一方的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充分发挥该类案的参照作用。

“(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王xx、王xx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韩洪律师,北大法学学士,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法学会会员,北京市老龄法律研究会理事。执业初师从法学大师,积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