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丘敏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X,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申请人:孙X,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X诉被申请人孙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X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X在银行的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张X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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