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林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据(2018)粤0305民初221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林XX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告林XX名下价值XXX的财产,由华安XX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原告吴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林XX名下价值XX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