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力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6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02月14日,原告王XX丈夫余XX因差被告黄XX货款,当日结算后提出暂时用原告所有的川M×××××号小型汽车做抵押,余XX将车辆、行驶证一本、钥匙一把交予被告,被告等人驾车驶离。因该车系原告所有,余XX未经原告同意将车辆处置,故多次向被告催促要求还车,被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复印件、王XX与余XX结婚证复印件、通话录音笔录、证人刘某书写的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租车价格明细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执61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外人余XX虽与原告王XX系夫妻关系,未经原告(所有权人)同意将其所有的财产处置,于法无据,故被告黄XX无合法依据占有原告车辆,应承担返还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车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只提交了一份从网上下载的2019年租车价格明细表,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以证明原告之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所有的车牌号为川M×××××东风XX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GBM4DE44FD013711)、行驶证一本、钥匙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