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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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四川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0日 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四川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2002民初2449号
原告:A,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住资阳市雁江区,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狮子山街道办事处花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住资阳市雁江区,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狮子山街道办事处花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四川省XX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717XXXX4110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以下简称得宇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得宇房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229元(以原告支付的总价款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一,按实际违约天数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资阳市雁江区XX(Z)1-13-8号房屋,建筑面积53.02㎡,价款179,208元,支付方式为贷款支付,根据XX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交房后73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被告在交房后2017年9月8日才为原告办理权属证书,被告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诉请,
被告得宇房产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逾期办证,无论是否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都应当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XX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逾期办证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仅仅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处分权;请求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减,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与事实不符,被告逾期交房已支付了违约金,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应当自实际交房之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得宇房产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与被告得宇房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不动产证书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其低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视为原告对民事权利放弃,原、被告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原告提交了同楼盘其他房屋交房时间的相关证据,其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相吻合;被告自制表格上记载的交房时间不能确认为实际交房时间;故认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不动产证书逾期800天,原告要求自2015年7月9日起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本案逾期办证违约金为:(2015年7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792天×179,208元×0.0001=14,193元,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参照《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原告A、B等与被告四川省XX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的批复》【(2018)川20民他3号】“二、如因四川省XX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逾期办证的:1.购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建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约定违约金的30%左右或者5,000元-6,000元的金额予以支持,2.购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XX一批案件XX种情形下,参照第1种情形确定的数额支持违约金,”酌情认定逾期办证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铭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违约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明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四川省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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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律师毕业于国家重点大学---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现任职于四川省司法厅授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资阳
  • 执业单位: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20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