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类药品贩毒是否需要纯度鉴定
?精神类药品贩毒是否需要纯度鉴定?,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精神类药品的纯度鉴定是必要的。
精神类药品的定义和分类
精神类药品是一类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根据作用机制和用途不同,可大致分为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抗躁狂药及情绪稳定剂等多个类别??。
精神类药品贩毒的法律后果
精神类药品如果被用于毒品犯罪,其纯度鉴定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例如,美沙酮等精神类药品的纯度不同,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差异显著,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生命??。因此,在涉及精神类药品的贩毒案件中,纯度鉴定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昆明会议纪要》重申了这一规定,并添加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来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指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该规定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内在精神是一致的。
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毒品犯罪,不直接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而是以毒品成分含量作为涉案毒品数量。若有折算标准,应当将毒品含量进行折算,并综合考虑纯度、毒害性等因素进一步确定具体刑罚;若无折算标准,则应当综合纯度等因素来定罪量刑。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新型毒品,被告人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纯度有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均应进行含量鉴定。
根据《氟胺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所涉毒品成分2-FDCK-Fluoroketamlne(氟胺酮)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比0.1克,ADB-4en-PINA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比0.2克,MDMB-4en-PINA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比0.2克,ADB-BUTINA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比0.5克,4CN-CUMYL-BUTINA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比0.5克,5F-EMB-PI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比0.5克,5F-MDMB-PI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比0.5克,4F-MDMB-BUTICA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比5.0克。《昆明会议纪要》实施后,对新型毒品案件量刑时,既需参照折算标准,更要兼顾其他案件因素。但是《昆明会议纪要》改变的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而非毒品数量认定标准,并未改变认定毒品数量时不以纯度折算的基本原则。所以《昆明会议纪要》与刑法规定不存在任何冲突。
毒品含量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含量鉴定《毒品提取等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应当进行含量鉴定的情形,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依法进行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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