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目的是保护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一)线下申请。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被保全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委托材料;申请人主张的案件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网上申请。申请保全人也可以在网上申请保全,通过微信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申请保全人注册登录与实名认证后,根据保全操作指引完成保全申请并缴纳保全费用。(申请网上保全时必须和管辖法院立案庭联系确定具体操纵程序,很多法院并不允许网上申请保全)。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3)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1)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2)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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