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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及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次举报


2025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及案例

---杜凯律师

境外电信诈骗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旅游签证),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属于偷越国边境犯罪。

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境罪】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越国境罪的立案标准】

1、偷越国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在偷越国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3、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境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越境案件解释】

根据《越境案件解释》的规定,偷越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境的;

(5)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走私犯罪人偷越国()境的,是走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

【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案例】

一、偷越国(边)境罪

201932日,被告人吴某1伙同同案人林某4、郑某1及陈某11(均另案起诉),在未持有效身份、护照证件及未通过任何开放口岸的情况下,在某某省某某市偷越国境到缅甸掸邦。

二、诈骗罪

20193月起,同案人郑某2、陈某12、饶某1(均另案处理)先后招募同案人吴某1以及被告人彭某2、林某4、梁某3、何某2、饶某2、郑某1、兰茂彰、高某、陈某13、饶某3、陈某11、梁某4、梁某5、梁某6、吴某4、邵某、廖某2、黄某5、唐某、曹某2、兰茂财、卢某、陈某14、廖某3、何某3、郑某3、张某6等人在缅甸掸邦某某大酒店大堂B房组建诈骗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吴某1201933日加入。

在上述诈骗团伙中,同案人彭某2任财务管理人员,接受同案人郑某2的指示,通过QQ联系并非法购买诈骗所需的银行卡逾12张,将上述银行卡卡号发布给其他被告人作为返款及诈骗收款账号,同时其还负责统计诈骗所得,并报账给同案人郑某2进行对账;被告人吴某1任作案手机管理人员,负责每天上班发放手机以及下班回收手机,并在手机上添加微信群用于诈骗;同案人高某、陈某13、饶某3、陈某11、梁某4、梁某5、梁某6、吴某4、邵某、廖某2、黄某5、唐某、曹某2、兰茂财、卢某、陈某14、廖某3、何某3、郑某3、张某6任前台人员,通过化名鱼儿妈妈鱼妈妈等微信昵称,向被告人吴某1添加的微信群发送虚假的京东商城刷单信息,虚构为京东商城商户刷信誉单的事实,物色有兼职刷单意愿的人员并推送给团伙中的后台客服人员;同案人林某4、梁某3、何某2、饶某2、郑某1、兰茂彰任后台客服人员,收到前台同案人推送的人员信息后,通过QQ、微信、百度hi或闲聊等聊天工具,诱骗被害人先垫付小额的刷单款,然后快速返还本金和佣金,让其放松警惕,再加大刷单金额,被害人转账至该团伙专门用于接收诈骗款的账户后,虚构账号异常、资金冻结等事实拒不返还本金和佣金,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经统计同案人彭某2与郑某2的对账,从2019322日至2019529日,该团伙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23668元,其中,诈骗陈某1(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刘某1(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等116名已报案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16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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