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麻精药品涉及贩卖毒品罪相关规定(包括昆明会议纪要)
---杜凯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毒品的界定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精药品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在临床上广泛概念指的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种药物在临床上主要是使患者进入一种半睡眠状态,减轻患者的痛苦,同时也有一定的麻醉效果,需要在麻醉医师的指导下才能适当使用。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为“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实际上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就是“药”,可以治病救人;非医疗目的滥用就是“毒”,不仅会危害人体健康、形成瘾癖,更会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根据禁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麻精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
【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关于麻精药品之规定】
(三)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明知他人利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仍向其贩卖,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强奸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件存在其他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依法定罪处罚。
15年 (优于93.32%的律师)
100次 (优于98.49%的律师)
107次 (优于98.97%的律师)
152127分 (优于99.78%的律师)
一天内
4620篇 (优于98.6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