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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45次举报

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归纳总结: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这以上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罪的归纳,但对于其他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也有重要参考意义。

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对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018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规定了信用卡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P257-270

在从事农业经营开发中弄虚作假领取国家农业补贴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随着国家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加大,不少地方出现了骗取国家农业补贴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严格区分诈骗犯罪与农业补贴申报中不规范操作行为的界限,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既要规范国家支持农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又要保护农业经营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把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我认为,对于骗取国家农业补贴的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

1)不从事农业经营开发,或者所从事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不属于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项目,而采用伪造材料的方法骗取国家农业补贴,达到定罪数额标准的,构成诈骗罪。

2)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对违规获取的农业补贴,有关部门可予以收回,或责令经营者增加投入,达到享受补贴的条件。

3)符合享受国家农业补贴的条件,但申报的材料中部分内容不实,获得国家农业补贴的,不构成诈骗罪。

在这类案件中,农业经营开发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补贴条件,应由执行政策的有关部门作出解释,不能由司法机关自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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