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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西安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问题分析及申请书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次举报

【刑事西安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问题分析及申请书

---杜凯律师

【引言】

羁押是指公检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未判决前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将其关押在看守所等法定场所内的一种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即是指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诉讼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为一次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项新规定改变了以往检察机关仅在审查批捕环节拥有一次性、有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现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全程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和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权。

【羁押必要性具体由哪个单位进行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如何启动】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听取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据此,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注意听取辩护人意见。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1. 立案:审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2. 审查: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杜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唐某的委托律师。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手机:*********

请求事项: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罪一案,于2019****日被刑事拘留,2019** **日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唐某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唐某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犯罪嫌疑人唐某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没有羁押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属于从犯。……

2 、犯罪嫌疑人唐某前已经被侦查机关采取过取保候审措施,从侦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至今,案情并未有发生任何变化,且嫌疑人唐某也从没有不配合侦察机关的任何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此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非常小,且和被害人形成了和解协议,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签了认罪认罚书,因此即使不羁押,犯罪嫌疑人也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

4 、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分析……

5 、……

6 、……

7 、……

8 、……

    望贵院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唐某的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十六条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可以采取量化方式,设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可以作为综合评估的参考。

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第十九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报告中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基本情况、原案简要情况和诉讼阶段、立案审查理由和证据、办理情况、审查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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