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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推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次举报

 (刑事律师)推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杜凯律师

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因土地纠纷一事,使用锄头将******村被害人田某种植的1300***树苗毁坏。经**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的树苗进行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1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使被害人田某遭受经济损失19000元,应当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退赔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19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完毕。

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所引发,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二审审理过程中,唐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而且其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和解谅解协议系在二审期间发现的新证据,该新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后果有所减轻,故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实质性影响。综合全案,唐某某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罚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从主观方面分析唐某某出于泄愤报复目的,明知被害人拥有合法的种植权利,故意实施毁坏行为。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看,对上诉人唐某某的行为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是正确的。同时本案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18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19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本案二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唐某某人身危险性小,而且本案因家庭矛盾引起,案件整体情节轻微,所以法院最终裁判免于刑罚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通字[2008]36)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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