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6日 6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成功案例西安中级人民法院
---杜凯律师
【案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陕**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某某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某某路某某花园某栋某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陕西**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请求:一 、请求依法撤销(2019)陕****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准离婚;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 、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康某某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按照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三 、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11万元,并支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的一半价值。四 、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存款15万元为上诉人个人财产,归上诉人所有。五 、请求法院判决哈佛H6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支付上诉人50000元)。六 、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D61号车位的折价款50000元(包括车位价值及增值部分)。七 、请求法院分割婚后财产包括联想电脑一台、空调扇一台、微波炉一台、烤箱一台,价值1万元。并判决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八 、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刘某和康某离婚。
二 、婚生儿子康某某归男方康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三 、位于西安市**区**路**号***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号为********************)归康某所有,剩余房屋按揭贷款由康某偿还,位于***小区地下D61号车位归康某所有,康某向刘某支付婚后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及车位折价款共计12万元。
四 、二人婚后存款13万元归刘某所有。
五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诉讼法300元由康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0年 **月**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该案属于典型的离婚上诉案件,其包括的问题有,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孩子抚养费问题,婚前财产分割,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婚内存款分割,等等问题,上诉人一方申请法院查询被上诉人相关银行存款记录,提出一审多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使得该案逐步被查清楚,最终得到调解,达到预期效果。是杜凯律师代理十几年离婚案件中,很成功的离婚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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