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3日 7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陕**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区相******号。20**年**月*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陕西省**市**区****号。20**年*月**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
汉族,居民,户籍地陕西省**市**区*****号。20**年*月**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梁某、郭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年*月**日作出(20**)陕****刑初***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二)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三)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四)责令被告人唐某某、梁某、郭某向被害人陕西****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向被害人湖南****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110000元;向被害人西安******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郭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梁某所使用的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梁某、郭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20**陕0***刑初***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市**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零二一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何***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成功的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对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原审法院应当充分利用发回重审的机会,就原判决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对事实不清的,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查清,对证据不足的,如果经过审理,没有新的证据,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不应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本案,对于部分案件事实,田**和郭某一直予以否认,其供述前后一致。对于涉案罪名诈骗罪,其在同一法院另案处理的同案定合同诈骗罪,于本案存在矛盾。对于案件的核心证据车辆在多起起诉中并没有追回车辆,没有查清车辆交易情况。对于案件的数额存在推定的情况。对于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存在不确定性。基于以上情况,本案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是完全正确的。
【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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