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10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告人部分不认罪案件,包括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多数案情不认罪。辩护律师从刑事定罪量刑证据要求角度进行辩护,指出证据存在瑕疵的地方,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多次要求补充证据材料,切实查明案情,经公安部门多次延长侦查期限,检查院补充侦查两次,及开庭后补充材料,案件仍存在部分事实不清楚的情况,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等问题。法院最终从轻判处。
【案例】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16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1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区公安局**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市**区****办**村**号。20**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区公安局**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X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市**区****街道**村**号。20**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区公安局**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X,陕西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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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刘X、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用车辆抵押贷款,制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假象,在骗取他人车辆后进行转卖牟利。其中被告人唐XX骗取五辆车的车贷共计48000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X,田XX骗取6辆车的车贷款共计60911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刘X、田XX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按照各自角色积极参与犯罪、实施具体犯罪环节,按照在犯罪中所其作用三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唐XX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量刑时可依法从轻。被告人刘X虽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但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故不属于自首。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符合上述认定的,依法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限徒刑十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田XX犯诈骗罪,判处有限徒刑十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唐XX、刘X、田XX向被害人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0元;向被害人某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100000元;向被害人西安某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唐XX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吧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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